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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一个挺淫猥的词,一个挺刺激的词,也是一个挺时髦的词汇。强奸,首先起于一种猥琐的欲念,之后付诸一种进攻性的行为。换句话说,强奸本身是出于非正常的心性,借助于一种暴力的手段。

从犯罪学上的角度讲,强奸无可非议地是一种犯罪行为,究起性交的目的,它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当然,随着“民主自由”的扩展,丈夫强奸妻子的案例也是有的。所以,比较准确的传统定义应该是:强奸是指一个男人违背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除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的危害外,还给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严重的创伤。早期内心充满愤怒、恐惧、焦虑和紧张,事后感沮丧、追悔自责,并可因内外压力而厌世轻生。强奸过程中女性有无性快感,他人不得而知,这恐怕与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有关。

不过也有特殊的例子:一个女人的丈夫阳萎,婚后没有过性生活。几年后,她在被人强奸的时候才体会到性的震撼,要求离婚。当然这是极其罕见的案例。

广义的强奸

人们通俗的印象,强奸是性的强暴,更准确地说是男性对女性的强暴。其实这不是全部,一个女人可以被男人强奸,一个男人同样能被女人强奸,甚至一个男人可以被另一个男人强奸。被强奸的对象可以是人、可以是兽、可以是尸……

强奸,实际指的是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野蛮的施暴。同样,民意可以被强奸,国家可以被强奸,心灵可以被强奸,文化同样也可以被强奸!被有人称为“麦当劳文化”的美国文化,就是当今世界上最粗暴的强奸者。

这篇“杂谈”的标题是“强奸文化”,为了避免某些非常关注我文章的外国读者在词义上的囫囵吞枣,我想注释的是:我这里的强奸是动词,意指“对文化进行强奸”,而不是写“强奸的文化”。强奸绝对不能成为一种文化,因为强奸本身就是没有文化的犯罪行为,强奸者(包括有强奸意念的人)也肯定是没有文化、没有修养的家伙。当然,生活中并不乏一些道貌岸然、有些学识的虚伪文人,但又确确实实地做着强奸的勾当。

文化领域也存在强奸,有的人强奸自己的文化,有的人强奸他人的文化。

强奸无正义可言

强奸既是法律上的犯罪,也是道德上的犯罪。只要是强奸,便无正义而言。

下面是“新华社”关于强奸的两则报道,发生地点都是在巴尔干半岛,强奸者则是巴尔干战争的双方。联合国派去“主持正义”的维和士兵的强奸与被联合国指控“犯有战争罪”的南斯拉夫军人的强奸,并无本质的区别。

报道一: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南斯拉夫战争罪行法庭”第一次审理战时强奸罪行,他们也要将战时的性侵犯列为国际法中最惨无人道的罪行之一。

被告库瓦奇、库纳拉茨、武科维奇是波斯尼亚、塞尔维亚的前士兵,在“福查案”中犯下多达50项强奸、虐待、奴役和侵犯个人尊严的罪行。福查是波斯尼亚东南部城市。

被告在1992年的夏天设立“慰安所”或“强奸工厂”。数十名妇女就被扣留在内。这些妇女据说每天晚上都被毒打,并被迫和士兵与民兵发生性关系。她们被轮奸、虐待,还经常被迫产下孩子。许多受害者的性器官都受了永久性的伤害,她们也遭受性侵犯后所蒙受的终身创伤。

欧共体在1993年估计这场战争有2万名强奸受害者。波斯尼亚政府的数字则是5万人。联合国安理会是在1993年发现波斯尼亚军营有战俘被谋杀、强奸和虐待后,设立了南斯拉夫法庭。法官曾判这场战争的14名被告高达45年的刑期。

报道二:驻科索沃国际维和部队的一名美军士兵15日因涉嫌强奸并杀害一名12岁阿族女孩而被拘留。驻科索沃维和部队美军司令桑切斯向科索沃东南部的维蒂纳镇代表通报时表示,这名美军士兵很可能与该镇一名女孩两天前遇害有关。他表示,国际维和部队将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对这名美国士兵提出起诉。新华社消息称,这是国际维和部队进驻科索沃以来,首次公开承认维和部队士兵对当地居民犯下的罪行。

在文化强奸的案例中,施暴的一方也通常打着“文化输出”、“文化渗透”、“文化比较”、“文化进步”的幌子,强行灌输自己的欲念,强行扭曲他人的文化。这样打着传播文化的旗号、不善待中国文化的洋人并不是没有。

再有一种犯罪是对自己文化的强奸,却美其名曰“文化革命”,年轻时在国内“革命”还不过瘾,老来还要跑到国外传播自己念念不忘的“文革精神”。其实,强奸罪是没有解释的,无论强奸肉体、强奸民意、还是强奸文化,其实质都是一样的。世界上只有“强奸正义”,不存在“正义的强奸”。

强奸的动机

既然说强奸,人们不假思索地就会认为强奸的动机是获得性交的快感,强奸犯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可获得性快感并且不断强化,多能达到射精和性高潮,事后感到性欲上的满足……但是,这仅仅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奸。

现代强奸的案例花样繁多,人们通常感觉强奸者一定是粗野的男人,通常觉得强奸的目的是达到快感,其实不尽然。《纽约邮报》不久前报道了一名十二岁的爱滋病男孩出於报复心理,企图以性侵犯其他年幼儿童的方式,将爱滋病散播开来。他至少强暴了五名幼童,其中一名受害者是三岁的女童。他亲口告诉警探:“我得了爱滋病,我也要所有人都染上这种病。”

一个丈夫发现妻子有了婚外情,盛怒之下强奸了自己的妻子,这也是一种嫉妒和报复。

日本鬼子在中国强暴了无数妇女,他们除了宣泄兽欲的同时,还借机释放出自己内心深处的、对于战争和死亡的恐惧心理。强奸(鸡奸)战俘,自古罗马就有记载,他们在战俘身上并不仅仅纵欲,更重要的是倾泻憎恨。因此,千百年来,“军人强奸”始终是战争时期最普遍的现象。

如果说战争是一种释放群体焦虑的方式的话,那么,强奸则是一种释放个体焦虑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向对方发起非理智非情感的、破坏性的暴力攻击。当然,并不是左右有强奸意念的人都会有将意念付诸现实的勇气,所以才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武骂者”,爹啊娘啊地总挂在嘴边。还有的更可怜,只会在电话里用外语骂人,过过“意奸”的瘾罢了。

强奸的心理分析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强奸者有如下的心理或社会特性:

1. 早期生活对母亲的喜爱超过对父亲的喜爱,家庭破碎或青春期的性接触多。

2. 有强烈的虐待妄想。

3. 四分之一是己婚者,但其性对象较少达到性高潮。

4. 很多有各种犯罪或其他有伤风化的犯罪记录(如暴露狂或窥阴癖)。

强奸者的心理类型有:

1. 虐待狂,这些人常有暴力倾向和习惯性的敌意。

2. 无道德的"自我为中心主义者"。

3. 酗酒者,由于酒醉后的妄想引发的狂乱。

4. 突发者,平常循规蹈矩,由於生活或事业的挫折而导致。

5. 人格分裂的心理变态者,一种没有原因的强暴。

事实上,强奸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性行为,而是一种心理功能失常的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感情脆弱和心理不安全的个人,无法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紧张、压力和要求时进行的一种自暴自弃、不顾死活的暴力行为。

根据强奸行为中的敌意和控制情况,可以把强奸分成三类:

1. 震怒型的强奸:其强奸行为是一种表达并发泄个人愤怒的工具。强奸时间通常发生在案犯沮丧、冲突或激奋的事件之后。

2. 权力型强奸者:他的目标是征服,强奸使他重拾个人的安全感,保持男人的感觉。

3. 虐待型强奸者:性满足和暴力揉和在一起,用造成对方痛苦的方式寻找自我的兴奋和刺激,在无端地贬损、虐待及咒骂中获得满足。这是心理不正常的粗野表现。

文化强奸者的心理和性强奸者的心理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强奸的手段和对象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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